“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这两者只有一字之差
却有天壤之别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在求职的过程中
有很多人都分不清他们的区别
从而误签合同
那么
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差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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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来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体现的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务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调整和规范。 2、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关系:主体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单方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劳务关系的主体没有劳动关系主体那样的限制条件。 3、主体性质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劳务,还是由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常的岗位劳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其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就应当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反之,就应当认为是劳务关系。 4、客体不同 劳动关系:客体是劳动力。
劳务关系:客体是劳务,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劳务作为一种“产品”而存在,将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则生产出劳务。 5、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劳动者一般只取得劳务报酬。
6、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劳动者工资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国家在工资报酬上为劳动者提供了“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标准”双重保护。 劳务关系:劳务价格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即可。 7、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贯彻国家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强制性地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规避。 劳务关系: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定义务。 8、内容的任意性和 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重要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国家干预程度强。 劳务关系: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强,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 9、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不履行、非法履行等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责任。
10、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由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中,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关系:劳务纠纷出现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怎么样 经过讲解 是不是恍然大悟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