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咨询人龚某因对当时的村支书翁某某贪污国家给村民的扶贫款不满,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此,翁某某怀恨在心,于是翁某某向保靖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称,龚某有盗伐他人树木的嫌疑,保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6日将龚某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龚某被保靖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5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31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对龚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决定撤回起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保检公诉刑不诉(2018)49号决定对龚某不予起诉。龚某于是向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该院保检控申科赔决【2019】1号同意给予龚某关押237日,每日284.74元,共计67483.38元赔偿。龚某不服,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维持了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的赔偿决定。龚某认为,其被羁押后,家属为了将其早日放出来,几个月时间来回奔波在办案机关之间,花费了不少路费,这一年时间,家里放弃了农活,总的花费就有十多万。检察机关的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
咨询问题
1
检察机关的赔偿是否正确?
2
是否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赔偿自己的间接损失?
律师解答
检察机关的赔偿是否正确?
根据咨询人提供的资料来看,检察机关的赔偿决定没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根据上述规定,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的赔偿决定并没有错误。
02
是否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赔偿自己的间接损失?
检察机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公民如果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人身或者财产收到侵害,可以要求国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国家赔偿对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只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
律师提醒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