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廖某(女)与蔡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在共同生活中,蔡某因投资不顺,暴躁的脾气逐渐显露,经常一言不合对廖某进行打骂。
2019年2月,因廖某与蔡某的母亲发生口角,蔡某不分青红皂白拿起身旁的凳子向廖某砸去,导致廖某额头开裂,左肩骨折。
2019年4月,蔡某又因家庭琐事对廖某拳脚相向,廖某报警,因家属及时劝离未造成损伤后果,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对双方做了笔录,进行了调解。之后蔡某又以各种理由对廖某进行伤害,并威胁廖某不得声张。
2020年11月,廖某因不堪忍受蔡某经常性的打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蔡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一审中廖某提供了自己拍摄的受伤照片,2019年4月份的报警记录。
法院经第一次开庭审理认为廖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蔡某存在家庭暴力,判决不予离婚,廖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保护。无奈之下,廖某至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咨询。
咨询问题
1
家庭暴力是否属于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2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3
遭遇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律师解答
01
家庭暴力是否属于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家庭暴力属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因家庭暴力起诉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02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是只要家庭成员存在打骂的行为就当然认定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应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争吵或推搡行为。
司法实践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具有伤害行为,主要指殴打、捆绑等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恐吓行为。
其次,达到一定程度,部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如是否构成轻微伤。另外,时间上是否具有持续性、经常性,偶然发生的行为一般不能定性为家庭暴力。
最后,施暴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需是故意的,如夫妻一方失手将对方打伤或双方相互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因加害方系为过失行为,不应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
03
遭遇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遭遇家庭暴力首先应当及时报警,并在民警的介入下进行验伤,报警记录及验伤报告是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其次,因遭受家庭暴力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寻求帮助和调解形成的调解笔录、证人证言等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的照片、视频也可作为证据。再次,施暴者事后写下的承诺书或保证书也可以佐证。
律师建议
1、遭遇家庭暴力的一些当事人会因举证困难而抱怨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过于苛刻,从而控诉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不到位,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
2、善用人身保护令制度,对于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害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