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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未注射维生素K,医院赔偿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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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之妻子陈某于2018414日在被告某卫生院分娩生育儿子吕某,出生后被告医院没有予吕某注射维生素K,出院后,吕某一直由陈某进行单纯母乳喂养。2018719日凌晨,吕某呕吐、不吸奶,原告不明所以,带吕某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某卫生院医生开具处方输液,但未书写病历,也没有相关检查记录。后因孩子啼哭不止、呕吐症状未缓解,被告医生建议带孩子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于19日上午带吕某到宣威云峰医院治疗,该院查吕某凝血功能异常,考虑病情危重,用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小儿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病。吕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721日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吕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吕某在被告医院出生,被告理应常规注射维生素K,但被告失误未予注射,而吕某出院后,被告医院也未告知如为纯母乳喂养,需规律注射维生素K,导致吕某出现凝血功能异常。2018719日凌晨,吕某因呕吐、不吸奶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某卫生院医生开具处方输液,但未书写病历,也没有相关检查记录,导致吕某的病因未及时查明,延误病情,最终导致吕某死亡。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一、本案被告主体有缺失,程序存在缺陷,按照法律规定,吕某在治疗过程中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应当列参与治疗的全部医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查明案件事实;二、原告诉请要求某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和依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不予支持;三、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中,大部分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如不能举证证实的情况下,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吕某死亡未进行相应的解剖作出死亡原因认定,存在死亡原因不明的客观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宣威市某卫生院为被鉴定人吕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其过错为:对被鉴定人吕某出生后未行常规维生素K1注射。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吕某被诊断的迟发性维生素K1缺乏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宣威市某镇中心卫生院承担40%-60%过错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子吕某系在被告某卫生院出生,经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宣威市某卫生院为被鉴定人吕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其过错为:对被鉴定人吕某出生后未行常规维生素K注射。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吕某被诊断的迟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因此可认定被告某卫生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鉴定书建议宣威市某卫生院承担40%-60%过错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某卫生院承担50%的责任。被告认为吕某在治疗过程中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应当列参与治疗的全部医机构作为诉讼主体的辩解,未能提交其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2021818日法院判决:由被告宣威市某镇中心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吕某损失人民币176706.83元。

 

笔者提醒

1. 什么是小儿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病?

小儿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是由于维生素K缺乏引起的凝血障碍性疾病。维生素K缺乏,影响某些凝血因子激活,发生凝血障碍而出血。本病为新生儿、婴儿期常见疾病,发生于1周内的新生儿叫新生儿出血症;发生于婴儿期的叫晚发性或迟发性维生素K依赖因子缺乏症;因肝病、胆病、迁延性腹泻、滥用抗生素引起的维生素K缺乏症,叫继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无上述原因引起的维生素K缺乏症,叫特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其中90%系因单纯母乳喂养引起,所以单纯母乳喂养是特发性维生素 K缺乏症的主要发病原因。维生素K缺乏症主要表现是出血,出血可发生在任何部位,常合并颅内出血及肺出血而导致婴儿死亡,颅内出血对婴儿生命威胁最大,尤其是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多见于3个月以内单纯母乳喂养而母亲不吃蔬菜的小儿,起病急骤,病情严重,首发症状常常是颅内出血,容易误诊。延误诊治和严重颅内出血常造成死亡,或遗留后遗症。及时补充维生素K,有肯定效果。出生后补充维生素K能预防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性出血症。因此,对可能引起维生素K缺乏的孕妇,哺乳期母亲及小儿应预防性用维生素K

2.原告只起诉一家医院合理吗?

本案患者经历三家医院的治疗,但只起诉了被告一家医院,被告提出异议,合理吗?根据《民事诉讼法》公民有起诉与不起诉他人(个人、单位或法人)的权利,即便另外两家医院存在过错,原告也有不起诉它们、不追责它们的权利,如果被告医院认为在患者死亡的后果上,另外两家医院也存在过错,它可以添加它们为第三人,但无权添加为被告。实践中,某些医院喜欢将参与治疗的其他医院都添加为第三人,故意拖延案情进展,希望减轻自身赔偿责任比例。患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不妨将参与治疗的医院一起起诉了,不会明显增加诉讼成本,但会节约时间。

3.患者如何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

本案被告医院未予患者出生时注射维生素K确实存在过错,但出生后婴儿均应进行体检,很多婴儿会在体检时完成1月、2月的维生素K的注射。林律师认为原告应该没有给患者进行出生后体检,也就错失了补充维生素K的机会。现在的孩子都是80-90后的父母生的,应当容易接触一些相关的育儿保健知识,也有必要熟知一些医学常识,如此本案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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