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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驾驶的刑法知识,你必须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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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

安全出行是大家常挂在嘴边的话题

但因危险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却依然时有发生

导致酿成“亲人两行泪”的惨剧


为了让大家了解

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湖南法网小编特意整理出来一篇

关于安全驾驶的刑法知识锦囊


涨知识的内容

朋友们一定要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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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罚: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
《刑事审判参考》第1297号指导案例:胡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胡某在步行途中,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穿越马路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辨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因此,大众根深蒂固认为的“弱势群体”——行人,早已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二、危险驾驶罪


构成: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罚:
1、构成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刑事审判参考》第1404号指导案例:程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某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日23时33分,医务人员抽取程某某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8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饮酒驾驶: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 酒精含量≥80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在现场等待并主动投案,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程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加之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获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辨析本案中,被告人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从公安立案到一审审结,用时共计2天,实现了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全流程提速,不减当事人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安机关按速裁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妨害安全驾驶


构成:

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罚:

1、构成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则案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P13-18。

案情简介2019年2月24日16时40分,黑C号客车从穆棱市八面通镇客运站发车去往牡丹江市,被告人桑某某系该车乘务员,楚某某系该车驾驶员,发车时车上共有乘客16名,客车行驶到八面通镇宇宙广场时上来一名乘客,交给桑某某车票款10元,桑某某提出与楚某某平分,被楚某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客车沿鸡马公路行驶过八面通镇城南红绿灯约600米处时,桑某某用右手打楚某某右侧脸部一巴掌,楚某某被打导致操作失控,客车在公路上发生剧烈摇晃,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处停住,桑某某被乘客赶下车。

GPS记录证实,黑C号客车案发时车速78km/h。2019年4月16日,桑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辨析: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桑某某在行驶的客车上,殴打正在驾驶客车的驾驶员,导致在公路上行驶的客车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