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罚:
1、构成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则案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P13-18。案情简介:2019年2月24日16时40分,黑C号客车从穆棱市八面通镇客运站发车去往牡丹江市,被告人桑某某系该车乘务员,楚某某系该车驾驶员,发车时车上共有乘客16名,客车行驶到八面通镇宇宙广场时上来一名乘客,交给桑某某车票款10元,桑某某提出与楚某某平分,被楚某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客车沿鸡马公路行驶过八面通镇城南红绿灯约600米处时,桑某某用右手打楚某某右侧脸部一巴掌,楚某某被打导致操作失控,客车在公路上发生剧烈摇晃,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处停住,桑某某被乘客赶下车。GPS记录证实,黑C号客车案发时车速78km/h。2019年4月16日,桑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辨析: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桑某某在行驶的客车上,殴打正在驾驶客车的驾驶员,导致在公路上行驶的客车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